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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商标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这次是“唐长老”和“菩提子”!

发布时间:2018-11-23

关于因伤害宗教感情导致商标被驳回的文章我已经写了好多,但还是有太多太多的人没有看到。

生命不息,普及知识不止。

今天,我再次告诉大家:注册商标,别伤害宗教感情!

又见商标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这次是“唐长老”和“菩提子”!

关于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唐红辉

申请人因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9888号“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99888号“唐”商标近似。(见第1024/1036期《商标公告》)

我委经审理认为,该商标含“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唐长老”,其“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3652912号“菩提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贵州湄窖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2912号“菩提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宗教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用在其商品上具有可识别性,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菩提”是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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