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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洁良源”“似水榴年”。求求你,注册商标别再误导孩子了!

发布时间:2018-12-10

成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成语所承载的人文内涵非常丰富和厚重,大量成语出自传统经典著作,表达着臧否人伦善恶、境界高下的中国价值观,堪称中华文化的“活化石”,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成语简短精辟易记易用,用在品牌建设上面具有天然的易传播性,所以有许多人把成语注册成商标。但让人气愤的是,有些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利用谐音篡改成语,比如“天长地久”改成“天尝地酒”、“哑口无言”改成“牙口无言”等,然后用这些篡改后的“成语”去注册商标。

“洗洁良源”“似水榴年”。求求你,注册商标别再误导孩子了!

一旦这些篡改后的“成语”注册商标成功,带来的影响可谓是极坏的,比如对于孩子来说。

你说一个孩子经常在电视广告上看到“天尝地酒”、“牙口无言”这样的词语,对于他今后的学习有一丝益处吗?孩子由于年龄小,对于事物的整体认识不够,久而久之看到这样的词语,自然而然的认为这就是正确的,如果任由这些篡改后的“成语”泛滥,长此以往,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危害将会是巨大的。

因此,将成语篡改注册商标,一直都是不被允许的,往往其最后的结果都是因不良影响被驳回,所以,别再将成语篡改注册商标了,放过孩子们吧!

关于第26498338号“似水榴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5930号

申请人:耿娇

申请人因第26498338号“似水榴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337185号“似水流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实质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似水榴年”与引证商标“似水流年”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活鱼、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活鱼、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除活鱼、宠物食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活鱼、动物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似水榴年”是对成语“似水流年”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鱼、宠物食品、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969706号“洗洁良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464号

申请人:杭州祥朵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69706号“洗洁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并非对成语“喜结良缘”的不规范使用,不会误导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有关成语试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洗洁良源”是对成语“喜结良缘”的不规范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648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45625号“绝世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9455号“绝代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7727号“绝代佳人JUEDAIJI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绝饰佳人”与引证商标一“绝世佳人”及引证商标二“绝代佳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38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绝饰佳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绝代佳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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