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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友、嘴炮、妆狗、骚鸡公”,注册商标起名别太任性!
发布时间:2019-01-09关于第25496965号“车基友”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孙桂芬
申请人因第25496965号“车基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基友”商标获准注册,理应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基友”解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基友”在网络用语中指男性之间的亲密朋友,整体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5599518号“嘴炮”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99518号“嘴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为中性词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根据相关案例中体现的关于“不良影响”的裁判标准,申请商标也不应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嘴炮”的释义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嘴炮”,该文字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5391044号“妆狗”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福州台江区粉黛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1044号“妆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妆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7012583号“火烧骚鸡公HSSJ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曾伟
申请人因第27012583号“火烧骚鸡公HSSJ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3640号“JIN ZUAN HAO TING LIULAO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市场推广中不会产生任何有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负面影响,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图片及网络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骚鸡公"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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