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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驳回“喷喷香”商标复审是否因为它不够香?
发布时间:2019-01-24关于第25659492号“喷喷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天津金农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9492号“喷喷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喷喷香”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林丽娟
蔡婷
2018年12月06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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