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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起跑线上就判下场,商评委表示驳回复审的理由很科学

发布时间:2019-01-24

关于第23354281号“科学起跑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中科启元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54281号“科学起跑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3354281号“科学起跑线”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55778号“起跑线Qi Pao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4055778号“起跑线Qi Pao XIan及图”商标

第4187958号“起跑线Start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4187958号“起跑线Startiong及图”商标

第18481561号“起跑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18481561号“起跑线”商标

不构成近似商标,指定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委于2018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科学起跑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起跑线”、引证商标三“起跑线”,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法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操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8年12月07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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