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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近似,“星座魔山”被驳回了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2019-01-25

关于第27256265号“星座魔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56265号“星座魔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7256265号“星座魔山”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11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第23411846号商标

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林丽娟

蔡婷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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