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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都去哪儿了”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2019-01-25

关于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义乌市华源工艺品厂

申请人因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缺乏显著特征,经过长期使用,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林丽娟

蔡婷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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