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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文化园”商标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被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1-29

关于第26213775号“兰花文化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兰花文化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13775号“兰花文化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6213775号“兰花文化园”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9468号“兰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19468号“兰花”商标

第16257146号“兰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6257146号“兰花城”商标

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各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媒体报道、申请商标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申请商标高德地图检索截图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培训、安排选美竞赛、组织彩票发行、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经营彩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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