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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因为有光,被驳回了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2019-01-29关于第26551064号“小红书有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1064号“小红书有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881812号“有光Yg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红书”知名度证据;
2、“小红书 有光”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3、“YGAIN有光”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有光”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有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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