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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没有显著性被商评委驳回了复审

发布时间:2019-01-30

关于第24445391号“绝对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烟台绝对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5391号“绝对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4445391号“绝对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然具有固定含义,但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毫无关联,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如驳回申请,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其采用的汉字“绝对值”易被理解为“绝对值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昱

赵秀辉

肖琦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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