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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白李还是李白,商评委已有定论
发布时间:2019-01-30关于第26776689号“白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梁华
申请人因第26776689号“白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882396号“李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白李”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李白”仅文字排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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