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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本草”出示了证据还是被驳回了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02关于第23927888号“每日本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全渠道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7888号“每日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600901号“每日花草”商标、
第5327052号“每日”商标、
第9865300号“每日食品”商标、
第18068409号“每日 拿铁小馆 MAEIL CAFE LATTE”商标、
第18051830号“MAEIL 每日”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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