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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烁”和“广硕”构成近似被驳回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11

关于第26693566号“广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市锐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3566号“广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6693566号“广烁”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20220号“广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第14120220号“广硕及图”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广烁”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信息;“烁”、“硕”字百度百科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广烁”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广硕”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焕菲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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