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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小店奥利奥”并没有因为更阳光而成功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9-02-12关于第24835929号“阳光小店奥利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沈阳金利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35929号“阳光小店奥利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08798A号“奥利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7504527号“奥利奥”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已在第三十五类上注册了“阳光小店奥利奥”商标,申请商标属于防御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宣传与使用证据、实体店截图、合作合同以及销售单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阳光小店奥利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奥利奥”,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8年12月2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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