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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若不易区分,很容易被商评委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13

关于第237548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义乌市圣诚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4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3754846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与第19357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9357750号图形商标

第11249618号“瑞泓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1249618号“瑞泓祥及图”商标

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由一个展翅的凤凰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8年12月2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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