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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多了两个字,“闰宇科技”商标还是被驳回了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13

关于第24380685号“闰宇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闰宇科技信息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0685号“闰宇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4380685号“闰宇科技”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第7023004号“润宇 RU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7023004号“润宇 RUNYU及图”商标

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以及员工名片、合同以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闰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润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8年12月2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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