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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都想靠傍名牌“飛天不老”,可事实证明长生不“死”是妄想!
发布时间:2019-04-02听说“飛天不老”还是没能干过“飞天”,最终在二审中又败诉了!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在3月29日公布的二审判决书: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飛天不老酒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顺酒业)监制、生产的“飛天不老酒”,侵害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茅台)主打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下称“飞天茅台”)产品图文商标案,确认其侵权事实成立,维持一审败诉判决。

是不是不太明白?“飛天不老”和“飞天”有什么区别?都是贵州的“飞天”,为何一定要互相伤害呢?
想了解此案的来龙去脉,还需回顾一下当初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傍名牌行为的“东窗事发”。
2017年3月,贵州茅台发现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的“飛天不老酒”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都与贵州茅台第10147169号“飞天”图案商标、

第10195572号“飞天”文字商标近似。

这极易导致与“飞天茅台”造成混淆。
因此贵州茅台在2018年4月,将监制、生产“飛天不老酒”的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及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据了解,自1985年1月被原国家轻工业部授予“1984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金杯优质酒”称号起,“飞天茅台”便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奖项和荣誉证书。而后贵州茅台分别成功注册了上述提到的两件“飞天”图标和文字的商标。
飞天不老酒公司成立时间则是在2013年7月31日,他们先是于2015年1月从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的授权,

然后在2017年7月从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标的授权。

但那个时候贵州茅台的“飞天牌”系列茅台酒早已经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所以贵州茅台质疑飞天不老酒公司监制、全顺酒业公司生产的“飞天不老酒”产品之所以能达成超500件的月销量记录,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在未经贵州茅台的授权许可下,擅自使用了该商标。(也俗称傍名牌)
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
本来一审判决都出来了,这事儿也该到此为止,二被告公司把赔偿费给结清了,就赶紧做个属于自己的酒品牌。
问题是飞天不老酒公司没觉得自己有错,他们辩称,“飛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贵州茅台上述两款“飞天”图文商标的注册时间。而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敦煌飞天图”是敦煌艺术的标志,任何合法主体均有权合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所以贵州茅台的注册行为不能成为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的有效理由。(言下之意就是:我们没傍名牌,没碰瓷,没搭便车)

于是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贵州茅台一看这两家公司不老实,怎么可能站在一边被泼黑水呢?
对于“敦煌飞天图”是否为公共资源这一问题,贵州茅台给出了解释:该商标在经过长期的使用后,取得了非常大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已经具有了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虽说“飞天不老酒”与“飞天”字样的字数有所不同,但只要提到“飞天”牌的酒,很多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贵州茅台。因此“飞天不老酒”很容易被公众误认为被贵州茅台的系列产品。
蜗牛纳想了一下,如果自己在买东西的时候选东西,大概也不会特意去区别商标名的不同,毕竟这是需要观察和记忆。然而作为只想轻松购物的顾客,怎么可能还要这样费这样的心思呢是吧?肯定在最后买那种看上去差不多的产品。
可谁知道自己买的,是不是正品?又不会特意去上网搜信息进行对比。
总之在二审过程中,三家公司均围绕着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一审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应赔偿贵州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这事儿真是太常见了。很多商家为了能在电商平台站住脚,也是费劲了心机。更有甚者还为了提高曝光率和流量,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把自己商品名称中假如知名品牌的元素,以此来舞蹈消费者们购买自家产品。
比如在今年315被曝光的部分搭便车的假品牌产品:仿制旺仔牛奶糖的“牛奶球”;

仿制奥利奥的“奥利客”:

仿制蘑古力的“巧蘑米”:

蜗牛纳表示上面的产品,似乎每年都能看到有卖的呀,似乎打击力度不够大的样子……
还有已失效却仍在售的“怡慷”饮用水商标。虽然后来被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了,但蜗牛纳总觉得这种会顶风作案的企业不在少数。

倒不如闹大一些,比如在3月底,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余杭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建湘”牌小麻花侵害“陈麻花”商标权案件。

百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陈麻花”字样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陈麻花公司,有构成商标侵权之实。所以余杭法院最终判处被告百顺公司赔偿原告陈麻花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讲真,企业应该要注意自己的商标权是否被侵害,发现有哪个商户或哪家企业涉嫌傍名牌了,可以根据下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来判断某产品是否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只要有以上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那么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话又说回来了,虽然傍名牌所带来的利润相当可观,但想靠傍名牌成为“飛天不老”的大企业是绝不可能的,因为事实证明没有自己品牌的企业长生不“死”是一种妄想!
最重要的是,现在商标市场的管理机制越来越完善,企业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也许在傍名牌的企业尚未开始行动的时候,就会因为商标侵权纠纷而赔偿大笔的金额。
想一想,这么一大笔赔偿费是不是都可以用来注册几件商标了?或者还可以做几次推广广告?

所以呀,与其冒着被起诉、被罚款的风险“借”用别家品牌赚不义之财,倒不如自创品牌赚良心财,这样消费者才会愿意做回头客,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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