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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后,爱傍名牌的“清凤”被判赔偿清风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7-19

最近,一则“清凤赔偿清风赔偿”词条上了热搜,让蜗牛纳有些摸不清这个清凤赔偿清风赔偿是个什么情况。

虽说“清凤”与“清风”只有一笔之差,但在意义上肯定是不同的。而且说起“清风”来,也不免让蜗牛纳联想到清风牌纸巾。那么网上提到的“清凤”和“清风”应该是涉嫌商标品牌侵权纠纷了。

据@浙江之声报道,杭州富阳有一家生产纸品的家庭小厂,主推名为“清凤”品牌,但不管是文字、字形,还是图案色彩,甚至包括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都和“清风”极为相似。

这样一弄,就让这两种产品造成了混淆,从而使社会公众误以为“清凤”和“清风”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甚至很可能直接导致想买“清风”的消费者无意中买了“清凤”。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体验,也会有损“清风”的品牌形象。

假清凤和真清风

哪怕蜗牛纳从事知识产权的工作,平时也很关注商标方面的信息,但自己在买某产品的时候,大概也不会特意去区别商标名的不同,因为这很需要观察和记忆。然而作为只想轻松购物的消费者,怎么可能还要费心思去记忆某个商标标志呢?于是最后还是会直接买下那种看上去差不多的产品。

但自己买的究竟是不是正品,可能多数消费者都不会特意去上网搜索相关信息进行对比。

那么这次“清凤”因为傍“清风”名牌被起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了解,被告为富阳陈某和他名下的一家纸业公司。陈某既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也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公司经营规模很小,它生产的纸品品牌叫“清凤”。

原告在发现富阳公司的“清凤”纸品及与自家公司相应产品高度近似后,便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富阳陈某和其纸业公司,要求支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同时,被告还出示了部分证据:被告富阳某公司曾经在2012年11月28日、2015年5月8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2月28日,分别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给予过行政处罚。

对此,被告富阳公司陈某辩称,四次行政处罚均属实,但后来两次所涉主要的品牌并非“清凤”。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仅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其生产量小,由小超市到公司批发销售。而2017年底因厂房拆迁已停止生产经营,且不可能再次侵权。

被告陈某还称原告索赔的金额太大,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生产的相应“清风”纸巾外包装装潢应该属于“近似”,不算“高度近似”。

随后,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清风”商标属保护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为原告的“清风”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且由相当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而被告富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清凤”纸品在包装装潢中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所以富阳某公司的涉案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富阳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做出了一审判决: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其与陈某共同赔偿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

想想也是醉了,两被告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处罚四次,竟然还不汲取教训又做傍名牌的事儿,这真是让蜗牛纳无话可说。

拜托别再骚了

不过在市场上,像陈某和富阳某公司的这种案例实在是太常见了。很多商家为了能在贸易市场、电商平台上站住脚,也是费劲了心机。

更有甚者还为了提高曝光率和流量,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在自己商品名称中加入知名品牌的元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们购买自家产品。

比如什么牛奶球、奥利客、巧蘑米、康帅傅、和其吊等让人哭笑不得的山寨产品……

蜗牛纳表示上面的产品,似乎每年都能看到有卖的呀,但能销售到现在,还是打击力度不够大。

包括已失效却仍在售的“怡慷”饮用水商标。虽然后来被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了,但蜗牛纳总觉得这种会顶风作案的企业依旧不在少数。

如果企业推销的产品被侵权了,可是又不确定是否对方是否有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从清凤赔偿清风赔偿一案来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判断某产品是否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只要有以上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那么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话又说回来了,虽然傍名牌所带来的利润相当可观,但想靠傍名牌成为“清风”这样的大企业是绝不可能的!

最重要的是,现在商标市场的管理机制越来越完善,企业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也许在傍名牌的企业尚未开始行动的时候,就会因为商标侵权纠纷而赔偿大笔的金额。

想傍名牌的商家应该好好想一想,这么一大笔赔偿费是不是都可以用来注册几件商标了?或许还可以打几次商业广告?

所以呀,与其冒着被起诉、被罚款的风险“借”用别家品牌赚不义之财,倒不如自创品牌赚良心财,这样消费者才会愿意做回头客。

——END——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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