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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女儿诉真功夫侵权索赔2.1亿,胜负难料!

发布时间:2019-12-27

真是想不到,曾经光顾几次的真功夫餐饮店,竟然不是李小龙后人开的,并且也从未获取过相关的授权。

天晓得蜗牛纳在昨天得知此事的时候有多震惊!

12月25日,@娱理 独家获知,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被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中文名为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李小龙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

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的新闻

信息显示,李小龙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小龙女儿(Shannon Lee,中文名:李香凝),该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26日,@真功夫 官微回应被李小龙公司起诉索赔2亿一事,称商标是经严格审查后获授权的,15年来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时隔多年后被起诉也很疑惑,正准备积极应诉。

真功夫官微回应

看完这则声明,蜗牛纳也跟着疑惑了,难道这么多年来就我一个人以为真功夫是李小龙后人开的吗?

在看到评论后顿时放心了,大家都这么以为。

网友评论

蜗牛纳在评论区注意到,真功夫在创业之初是不叫这个名字的。

有资料显示,在2004年以前,真功夫原先是叫“168蒸品快餐”,曾更名为“双种子”。

后来真功夫在某策划机构的指导下,启用了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形象,同时配合“真功夫”三个字,组合成了其新商标。

2004年1月08日开始,真功夫申请注册“真功夫”文字商标和其图形商标。

“真功夫”文字商标和其图形商标

这也是最早一批关于“真功夫”的商标注册。此后,真功夫餐饮飞速发展,并在全国斩获多项餐饮荣誉。

据悉,真功夫并没有找李小龙的家属购买形象授权,这为日后跟李小龙的儿女李香凝的知识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就在所有人以为真功夫会坚持使用此类商标的时候,真功夫于2016年又推出了品牌新战略,并发布了全新的品牌形象和品牌Logo,将其打造为更时尚的品牌升级店。

对比以前的设计,新的Logo在文字和构图上均有变化,其字体很中国风,人物样貌被虚化。

真功夫的新旧LOGO

为什么会突然换了logo呢?

这得要先说一说李小龙之女李香凝的维权之路了。

早在2010年的时候,就有不少媒体报道过,李香凝在美国已经陆续将其父亲的影片及商标的所有权购买了回来,她计划把这些资源重新进行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

不过在中国,因为功夫明星的品牌效应,有不少用公司在注册时使用“李小龙”、“小龙功夫”等名称,甚至她父亲李小龙成了某连锁快餐企业的代言人,这让李香凝觉得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一场维权行动。

根据李香凝当时的说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接洽,该局复函表示,李小龙及其英文姓名’BruceLee’开发利用的权利应当归其继承人所有。

期间,李香凝的李小龙公司与真功夫从2010年到现在将近十年时间里,曾经闹上过法庭,也曾经有过多次的调解,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

所以,真功夫其实是早就知道李香凝维权的事儿,也知道自己使用李小龙形象有侵权风险,因此他们才在2016年更换logo,以此规避李小龙版权纠纷。

然并卵

看现在李小龙公司的态度就知道了,李香凝不会在发现真功夫换了个logo就放过他们。要知道旧logo的商标还处于注册状态,因此李小龙公司可能会再次申请将真功夫此前注册的相关商标无效。

通过商标局检索到的申请记录来看,这些年里真功夫已获得了不少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其中有部分商标的注册时间已超过了5年。

真功夫早期注册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等,但在先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向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申请。

真功夫有些商标的注册时间早已经超过了10年,所以李小龙公司或许没办法无效这些商标了。

鉴于李香凝女士的坚持,李小龙公司在后期可能会以这些商标侵犯了李小龙的在先肖像权为由,进行商标无效的行政程序。

于是有人提起了乔丹:

网友提起乔丹

之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确实起诉过中国的乔丹公司,说用了他的名字和剪影形象。但是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的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其理由是该剪影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最后驳回乔丹的诉讼请求。

毕竟乔丹案是系列商标案件集合,涉诉商标有文字、图案、拼音。在文字商标上,乔丹胜诉;乔丹体育主要用的拼音和无脸人影图案商标则被保住了。

再看真功夫用的标志,不论是新的还是旧的,一眼看过去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是李小龙,脸和招牌动作的指向性比乔丹的一个剪影商标要明确得多。

涉嫌侵权的李小龙形象和商标

蜗牛纳在这里打个比方:奶茶店用了一个与周杰伦相似的形象作为标志,虽然没注明对方是谁,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周杰伦,那么这家奶茶店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其主观是混淆视听、傍名牌,而这就是侵权行为。

只要李小龙公司通过举证证明真功夫所使用的形象与李小龙本人形象有关联,那么将有一定概率会被判定真功夫侵权,从而宣告此类商标无效。

这是一个好的结果,要是往坏处想,很可能会像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诉蓝港公司侵犯肖像权案的结果一样。

蓝港版孙悟空绘图和六小龄童版孙悟空

法院认为,被告方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形象存在一定差异;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此“孙悟空”非彼“孙悟空”,更不能通过游戏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建立直接联系,故不构成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章金莱老师败诉。

又有网友说:

网友提及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性民事权利,据我国现在的《民法总则》:自公众人物去世的那一刻开始,肖像权就不复存在。

例如以前周海婴起诉浙江省邮票局侵犯鲁迅肖像权的案子。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财产权利的继承,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能继承,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小龙已经去世,确实没有肖像权了。

但是呢,没有肖像权不代表逝者的肖像不受保护。说起来,我国多地法院曾有过类似案件的判决,他们把逝者肖像作为继承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保护。

只是,如果按照其他民事权益起诉的话,现在起诉真功夫的是李小龙公司而非继承人本人,所以能否起诉是个问题。

当然也不是拿真功夫毫无办法,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真功夫使用的李小龙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李小龙公司通过诉讼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只是很难制止该餐饮公司继续使用“真功夫”形象。

说来说去似乎李小龙公司的胜诉概率不太大呢。总之,咱们还是等着上海二中院的判决吧,相信其结果必定会对我国法制今后的走向产生一个巨大的影响作用。

——END——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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