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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6342号“生活金融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2-19

关于第20686342号“生活金融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686342生活金融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获准注册“金融街”商标,基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1748号“生活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8916号“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06201号“1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52237号“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金融街”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为“生活”与“金融街”视觉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生活”,整体无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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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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