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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之案件启动
发布时间:2017-11-16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第二章第一节
第2章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启动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立案建档、代理人指派、开庭前准备、出庭应诉、庭后事务处理以及结案工作。
第1节案件启动
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行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外,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由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2.1.1第一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均由行政决定所涉当事人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作为被告进行应诉。
2.1.1.1起诉期限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启动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针对假冒专利行为查处中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有两类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启动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是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二是当事人先向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当事人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1.2当事人地位
当事人针对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通知书或决定书中涉及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当事人针对假冒专利行为查处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针对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共同被告。当事人针对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为原告,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该当事人为原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被告;当事人起诉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该当事人为原告,履行复议职能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2.1.2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可由一审程序的任一方启动,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应诉,其他当事人通常被列为原审第三人。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该原审第三人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应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被列为原审被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也可以作为上诉人主动提起上诉,此时原审原告将被列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针对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裁定书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送达之日是指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的日期,上诉期限从该日期的第二天起算。
2.1.3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程序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渠道: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
2.1.3.1当事人申请再审
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时,该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通常被列为原审原告或原审第三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动提起再审申请的,原审原告将被列为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仍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
2.1.3.2法院主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再审的,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参加诉讼。
2.1.3.3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进而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进而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参加诉讼。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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