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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之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7-11-17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第二章第五节
第5节出庭应诉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核心阶段,是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5.1庭审过程
庭审通常主要包括确认出庭人员资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陈述、核对笔录、签字等几个步骤。
2.5.1.1确认出庭资格
确认当事人及出庭人员资格是法院庭审的第一阶段。通常由审判长主持,各方介绍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出庭人员情况及各代理人代理权限,并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
之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等事项。
该阶段通常由第一代理人负责陈述。
2.5.1.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能分阶段进行,但针对专利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案件,这两个阶段通常合二为一,没有严格的界线。法庭调查开始时,通常先由各方简单陈述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出示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之后,合议庭归纳庭审要点,并由各方围绕每个庭审要点陈述意见。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两名代理人应当根据事先确定的分工,分别负责对涉案决定的程序、法律及实体问题陈述意见。二人应当相互配合,必要时相互补充;对于庭审中新出现的、庭审前未准备的其他问题,应当协商后作出答辩。
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于主动提出诉求的地位,在庭审中需要明确上诉或再审申请请求,并针对在前判决或裁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反驳,必要时结合证据进行论述。
2.5.1.3最后意见陈述
最后陈述阶段由诉讼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一般情况下坚持当庭陈述意见即可,如有必要,可以对需要补充说明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再进行陈述。这一阶段通常由第一代理人负责。
2.5.1.4核对笔录及签字
庭审结束后,所有出庭人员均需要在开庭笔录上签字。两名代理人需要核对开庭笔录,尤其是本方陈述的意见是否完整、准确,之后再签字确认。
2.5.2出庭注意事项
2.5.2.1着装
代理人开庭穿着应当庄重简洁,尽量着正装,避免穿着暴露、过于休闲。
2.5.2.2态度
庭审中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及对方、第三方出庭人员;庭审前后注意保持行政机关的中立立场,避免与对方、第三方出庭人员有过于密切的行为或者交谈;对对方出庭人员在庭审中的过激言辞要不卑不亢,态度礼貌地提醒法官注意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避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争论。
2.5.2.3表达
庭审中语言表达以沟通为口的。代理人发言要用词礼貌,发言清晰、自信,语速适中,注意根据不同问题掌握发言节奏。对于案情的描述应当客观、完整、清楚、简洁;回应对方当事人的问题时,应当客观阐述,避免使用过激言辞激怒对方。两名代理人之间要注重沟通,不要独自贸然回答,特别是对案件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更需要在沟通后再回答。
2.5.2.4应对合议庭提问
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提问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针对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提问,二是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问。
合议庭对具体案件情况提问通常意味着相关内容很重要,行政决定或通知书中针对该部分内容的认定可能影响到判决或裁定的结论,此时应当关注合议庭针对该部分问题的疑惑,重点解释并详细阐述行政决定或通知书中的观点。
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提问可能只意味着合议庭希望了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普遍做法,此时可以简洁、系统地介绍现有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对于尚存在争议、部门没有统一结论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阐述不同观点,切忌将个人观点作为统一观点进行回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导。
2.5.2.5应对突发情况
庭审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代理人应当冷静面对,及时沟通。
(1)是否需要提出回避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对方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应当要求法庭明确对方仅是迟到还是无法参加。对于一审程序,如果确定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3)当事人资格或出庭人员身份存在问题
针对对方出庭人员,如果发现其身份资格或者授权委托书存在问题(尤其当对方当事人为境外公司,出庭人员为境外公司职员时),可请求合议庭核实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4)起诉或上诉期限超期
庭审中,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起诉或上诉期限超期的问题,可请求合议庭当庭核实立案信息。
(5)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未告知或通知的情况下,有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邀请专家辅助人的,应当请求合议庭查核其申请程序是否合法,提请合议庭注意相关出庭人员身份是否适格;在申请程序和资格均无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重点针对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逻辑错误,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是否超出其鉴定范围或专业知识范围等问题陈述意见或发表质证意见。
(6)庭审中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理由和要求提交新证据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新理由、要求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可以请求合议庭不予接受;对于在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中未涉及的新的诉讼理由,如果确实无法回应,可以要求合议庭再次开庭;对于对方当事人之前未提及、在庭前合议中也未准备的有关行政决定或通知书中的瑕疵或者缺陷,代理人应当及时沟通,商量应对,如果确实没有把握回答,可以坚持决定或通知书中的内容;如果确实需要,可以向合议庭说明情况,请求庭后补交相关资料、补充意见或者提交代理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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