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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之庭后事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7-11-17

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第二章第六节

6节庭后事务处理

庭审结束后,应人民法院要求或代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补交诉讼代理词或者证据,提交程序与答辩材料的提交相同;或者根据案件情况与人民法院进行电话沟通。

2.6.1补交诉讼代理词或证据

当合议庭明确要求代理人针对某些问题提交代理词时,可能意味着合议庭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尚不明确,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书面意见更准确地理解案情,促进心证形成。此时需要认真对待,针对所述问题,结合庭审中合议庭关注的事项,逐一详细阐述,论证行政决定对于该问题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议庭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证据,通常是为了通过合议庭的依职权调取证据以突破《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以便于查清事实,解决原告当庭增加诉讼理由而被告对该理由没有机会提交证据的问题。对于合议庭明确要求补充提交证据的,代理人应当按时提交。

2.6.2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事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由行政诉讼处室负责登记归档,纸件原件装订人诉讼案卷中,复印件转交代理人。

2.6.2.1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2.6.2.1.1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类型

针对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裁定驳回起诉;

(2)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5)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判决变更。

2.6.2.1.2一审判决或裁定后的报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3日内商定是否提出上诉,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参见附表6),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对于决定不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确认原告也未提起上诉,代理人应当根据原定分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1个月内结案。其中,针对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并同时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处理。

对于决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按本章2.3.2.1节的规定准备上诉材料。

2.6.2.2收到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2.6.2.2.1二审判决或裁定的类型

针对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4)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2.6.2.2.2二审判决或裁定后的报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两名代理人应当于收文之日5日内商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填写诉讼案件分析表(参见附表6),并在收文之日2周内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申请。

对于决定不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如果确认对方当事人也未提起再审申请,代理人应当根据原定分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1个月内结案。其中,针对二审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并同时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处理。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按本章第2.3.2.2节的规定准备再审申请材料。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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