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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8

西安市未央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追赶超越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和《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资金,在区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中列支。该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专项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登记注册、税收关系在未央辖区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专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专业服务机构。专利创造类只资助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第二章专利创造

第五条授权资助

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元资助。

第六条专利奖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七条贯标资助

按期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向区科技局备案后,给予每个单位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九条孵化机构资助

对注册企业在3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10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章专利保护

第十条维权援助

对涉及专利纠纷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推荐至市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享受免费咨询。

第十一条专利诉讼

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申请企业5000元的维权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专利运用

第十二条专利交易

对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未央区科技局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专利检索、分析、评议、预警、导航、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工作,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验收合格的,每年择优选择1-2家企业给予3-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专利质押融资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凡获得西安市科技金融专利质押融资贷款支持的,在企业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后,未央区科技局将根据企业融资情况予以贴息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

(一)申请人向区科技局提出专利资助申请。

(二)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1、《未央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地址归属于未央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等;

5、申请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西安市科技金融中心推荐意见、获得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6、申请专利获奖资助的,提供奖项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孵化机构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注册企业名单、企业发明专利名单汇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申请专利保护奖励的,需提供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受理。

(一)专利资助申请常年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专利请求书、授权书和专利证书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需注明未央区字样,否则不予受理。

2、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3、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6、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已经兑现过的;

7、当年授权的专利,在次年3月1日前仍未提出资助申请的。

第十七条审批。

区科技局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批准。

第七章专利宣传、培训和服务

第十八条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经备案核实并通过培训信息和宣传资料审核的,给予资助。

对辖区大专院校、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组织的各类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受众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给予1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给予2000元/次的资助。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技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当年不予资助;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专利资助信用体系,对发生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和次年申请资助资格;申报单位和个人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追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或查询信息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未央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家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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