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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8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停止执行我市专利资助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32号)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陕知发〔2018〕75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开展专利质量专项整改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12月5日起停止《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发〔2018〕22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资助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4日

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新发展、追赶超越目标任务,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从西安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在专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产业联盟、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专业服务机构。专利创造类只资助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第二章专利创造

第五条申请资助

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个人,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

第六条授权资助

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

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个人,当年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当年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获得美日欧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35000元资助;获得“一带一路”沿线企业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实际申请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申请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国家(地区)。

第七条维持资助

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按照每件每年500元给予维持资助,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校院所,按照每件每年200元给予维持资助。

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按照每件每年2000元给予维持资助。

第八条专利奖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5万、3万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每个单位每年专利创造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十条贯标资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给予每个单位3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机构资助

对区域内专利托管企业在50家以上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或派驻专利特派员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注册企业在5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20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四章专利保护

第十三条维权援助

对涉及专利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可向西安市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供免费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诉讼

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按照企业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给予企业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维权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专利运用

第十五条专利交易

对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给予资助,资助办法按西安市技术交易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专利质押

鼓励企业使用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办法按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审核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选择若干重点行业和领域,鼓励服务机构连续发布年度专利分析和预警报告,择优给予每份报告5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产业合作

对于牵头组建产业专利联盟、专利池,并达成合作协议的企业,在新联盟、专利池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视其运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六章专利宣传、培训和服务

第十九条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经备案核实并通过培训信息和宣传资料审核的,给予资助。

对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性组织的各类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受众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给予5000元/次的资助。

高校、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专利培训活动,受众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200人以上,给予5000元/次的资助。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教育

对高等院校新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章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类项目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由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负责。其他项目按照《西安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单位当年不予资助;对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数量较大(年超过100件)的申请人,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中涉及的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或查询信息为准,国防专利不参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修订本级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西安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资助办法》(市科发〔2014〕77号)即行废止。

国家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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