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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18西安市雁塔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和《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追赶超越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由雁塔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项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奖励的审查、实施与管理,实行无偿资助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财税、统计关系在雁塔辖区的企业;
(二)资助对象无不良记录及违法行为。
第二章专利创造
第五条授权资助
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元资助。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按照每件每年500元给予维持资助。
第六条专利奖奖励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七条贯标资助
对按期完成贯标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验收的企业,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给予2万元资助。对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九条孵化机构奖励
对注册企业在3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10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章专利保护
第十条专利保护资助
辖区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凡已建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且通过市区联合验收的,给予企业2万元资助。
第五章专利运用
第十一条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经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审核合格的,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金额给予每个企业3-5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质押融资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凡获得西安市科技金融专利质押融资获得贷款支持的,在企业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后,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将按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第六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
(一)申请人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
(二)申请资助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授权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雁塔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申请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等;
(2)申请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西安市科技金融中心推荐意见、获得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申请奖励申报材料。
(1)《雁塔区专利奖励申报表》及电子文档;
(2)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省专利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孵化机构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注册企业名单、企业发明专利名单汇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请专利保护奖励的,需提供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
第十四条受理
(一)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按通知要求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的;
2、提供材料不齐全的,经一次性告知仍无法提供完备材料的;
3、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4、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专利已经兑现过的。
第十五条审批
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资助名单,区审计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领取
获得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企业准确对公账户等相关信息,按通知要求领取奖补。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企业当年不予资助;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当年申请,经审核后次年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雁塔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li/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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