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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珠山区专利费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8

景德镇市珠山区专利费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设立景德镇市珠山区专利费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利费资助资金)。为加强对珠山区专利费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专利费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专利费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权人,并且申请资助的专利已获得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

第四条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六)已被授权的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三章资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

(二)获得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的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供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国外或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获得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的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出示外国(港澳台)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本人市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第四章资助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珠山区科技局(珠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区专利费资助申请。专利(申请)权人提交个人(单位)银行账号,由区科技局通过银行划入账户。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完备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若有虚假情况的,由区科技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获得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后,可在半年内,向珠山区科技局申请区专利费资助。专利费分批次发放,每半年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珠山区科学技术局(珠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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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纳杰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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