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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9

贵府办发〔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为响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贵溪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企业,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产。

4.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5.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应是通过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的。

6.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而申请的知识产权,一律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2.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3.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第四条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

第六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五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科技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帐,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帐,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对当年已申报上级奖励的专利,本级不再进行奖励;对已申报本级奖励的专利,不再推荐申报上级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府办发〔2015〕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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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纳杰专利申请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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