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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6宁波市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企业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资助标准: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万元。
第五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县科技局专利地震科负责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第一张)、原件(供核对)。
第六条县科技局专利地震科负责资料审核工作,审查合格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专利权人账户。
第七条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申请专利资助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14〕18号)同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相关政策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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