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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1

台儿庄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台儿庄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儿庄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含专利申请地址在台儿庄区辖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等。

第五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的授权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六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七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四)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九条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培育,主要包括: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6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年度授权发明超过2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专利权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量给予奖励,3-5件的奖励1万元,6-8件的奖励2万元,9-11件的奖励4万元,12-14件的奖励6万元,15件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十一条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

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专利优势培育资助标准

(一)企业上年度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省专利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上年度列入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2万元、1万元、5千元的配套资助激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项、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项、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1项的,择优在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类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各类财政科技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专利创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台儿庄区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专利证书和相关的缴费收据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专利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审批、兑付。

第十四条专利优势培育部分

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台儿庄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审批、兑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台儿庄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0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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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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