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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3

金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政策的解读

根据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我区2018年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政策做相关的解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六政办〔2014〕31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的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用于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和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二)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三)支持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支持和引导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

(五)奖励自主创新企业、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六)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安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依法设立帐户,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真实完整;

(三)其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条件的。

第三章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2万元和0.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专利联络员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00元和500元。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36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三类以上新药、动植物新品种分别补助30万元和18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投入的12%予以奖励。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准予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给予前期无偿承担项目编报的科技服务企业项目编报费,每个项目按5000元的标准资助。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按企业投保实际保费的12%。科技保险试点险种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

第四章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二条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年纳税2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五章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初创企业入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对符合入驻条件,需要租赁厂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根据入孵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的贡献,按实际入库额由区财政给予企业不低于30%的奖励;对优秀入孵企业需要融资的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区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十九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区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外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列入省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区政府出资参股30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参股方式另行安排)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区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单位每年按照区科技局年初发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区科技局初审。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或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把关、预算安排、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区科技局奖励举报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区已出台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就高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金政〔2012〕26号)同时废止。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办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anhui/4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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