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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5

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六政办〔2016〕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区级财政根据省、市规定在先行奖补的前提下再申请省、市奖补支持。

第四条区教育和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督实施;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配合区教育和科技局等部门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1.8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4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2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720元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20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准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的,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9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6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30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18万元、6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1.8万元、1.2万元、6000元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6000元和3000元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6000元、4800元、3000元和1800元奖励。

第十条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60%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2%给予补助。

第三章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一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科技平台建设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和12万元补助;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我区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

第五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区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12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优秀首席专家的,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优秀创业导师的,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区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予以支持,区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600万元、360万元、180万元。区政府委托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区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一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章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照区教育和科技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区教育和科技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按年度组织,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的次年1月份开始至2月底结束或以省市通知时间为准。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3.可以说明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以及有关协议,设备购置、租用发票、合同、企业纳税证明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区教育和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进行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依据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一)对已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区教育和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初步奖补方案。

(二)对初步奖补方案,区教育和科技局在征求区财政、经信、农业、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区政府确定最终奖补项目及资金安排。

(三)区政府对通过确定的项目下达计划通知,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由区教育和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区已出台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补。以前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和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食品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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