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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合肥市瑶海区专利资助及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关于开展2019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的通知

辖区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瑶办发[2019]26号),真正将服务企业发展落到实处,现就2019年我区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政策中“奖励”项目,应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的一年时间内,并于2020年3月5日-3月13日进行申报,3月底开展集中一次性兑现的工作。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瑶海区,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基本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承诺书,其他材料按照各实施细则要求。

四、申报、审核程序

本着“一次性申报受理、一次性联合会审、一次性兑现奖励”的原则,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街、镇、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属地”)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并辅导企业通过“双创合肥.瑶海区窗口平台http://www.yhscy.cn”进行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在网络系统上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打印企业申报材料送属地和政策执行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然后区统一成立联合审查小组,按照《2019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瑶办发[2019]26号)文件要求开展联合会审。会审情况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在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瑶海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项目、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准文件后,将政策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其他说明

(一)申报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2019年须未发生下列情况:

1、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3、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且未撤销的;

4、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5、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6、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7、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申报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

望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抓紧时间,注册、登录瑶海双创云平台完成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3月13日17:30。

平台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551-63671055;业务咨询详见实施细则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瑶海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2019年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2019年瑶海区扶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瑶办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2019年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原则上在我区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流程

本着“一次性申报受理、一次性联合会审、一次性兑现奖励”的原则,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街、镇、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属地”)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并辅导企业通过“双创合肥.瑶海区窗口平台http://www.yhscy.cn”进行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在网络系统上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打印企业申报材料送属地和政策执行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然后区统一成立联合审查小组,按照《2019年瑶海区扶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瑶办发[2019]26号)文件要求开展联合会审。会审情况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在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瑶海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或个人名称、申报项目、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准文件后,将政策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申报时间

政策中“奖励”项目,应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的一年时间内,并于2020年3月5日—3月13日进行申报,3月底开展集中一次性兑现的工作。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通用材料:《2019年瑶海区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申请表》

(一)政策第21条

申报条件:对辖区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5、承诺书。

(二)政策第22条

申报条件:

1、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商标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2、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3、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经国家财政部认定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填报《合肥市专利权质押服务机构备案表》。

4、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后,在10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填报《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

5、承诺书。

申报材料:

1、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

3、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5、专利、商标评估相关材料(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7、承诺书。

(三)政策第23条

申报条件: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相关称号的国家、省、市认定文件(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承诺书。

(四)政策第24条

申报条件: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50%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发明专利定额资助:

发明授权:项目申报表、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

5、对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

发明授权:项目申报表,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

6、承诺书

(五)政策第25条

申报条件:对当年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5、承诺书。

(六)政策第26条

申报条件: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5万、20万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AAAA、省级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5、承诺书。

(七)政策第56条

申报条件: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评价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5、承诺书。

五、附则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执行部门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瑶海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四)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第23、24、26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五)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场规范管理科联系人:储迅,联系电话:64694734;质量技术监督科联系人:王一瑾,联系电话:64893227;药品安全科联系人:梅慧,联系电话:64695574。

原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anhui/5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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