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巫山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最新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05-31重庆市巫山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最新修订版)
巫山县专利资助项目及标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分别按3000元/件、1000元/件、1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巫山县专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企业10000元/件,个人5000元/件;
2.实用新型:企业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企业1000元/件,个人500元/件。
(二)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按10000元/件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或个人实施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以其专利产品年纳税(含国税、地税)额度作为奖励依据。对专利产品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其专利产品年纳税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凡专利产品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为2万元)。
(五)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额应不少于总额的50%。专利实施奖励中奖金的30%可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
(六)维持3年以上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三年的年费缴纳收据)。

巫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数量、质量的持续增长和专利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将上年专利资助与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年度县财政预算中,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且有经营行为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专利奖励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我县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户籍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奖励实行及时报备、自愿申请、公平公正、择优无偿的原则。第一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两个月内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书、缴费票据、授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县科委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利资助项目及标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分别按3000元/件、1000元/件、1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专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企业10000元/件,个人5000元/件;
2.实用新型:企业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企业1000元/件,个人500元/件。
(二)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按10000元/件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或个人实施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以其专利产品年纳税(含国税、地税)额度作为奖励依据。对专利产品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其专利产品年纳税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凡专利产品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为2万元)。
(五)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额应不少于总额的50%。专利实施奖励中奖金的30%可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
(六)维持3年以上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三年的年费缴纳收据)。
第八条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县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等收据(原件、复印件);
(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需报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及国外(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后,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县中国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巫山县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国、港澳台地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人申请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山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需报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专利实施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县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国外、港澳台地区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四)专利产品纳税有效证明材料(国税、地税纳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需提交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山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六)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获得中国专利奖后,申请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巫山县中国专利奖奖励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中国专利奖的奖励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山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资助如有以下情况,同一专利申请人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资助:
(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或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或授权的多项发明专利;
(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或授权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资助如有以下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及时报备的,不予资助;
(二)法人单位无生产经营行为的,不予资助;
(三)与法人单位经营业务不相关的,不予资助;
(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五)在办理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资助;
(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
(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资助;
(八)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无费视撤的专利申请不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无费视放的专利不给予专利授权资助;
(九)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凭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专利奖励申请应由专利实施单位或专利申请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受理与审批
(一)对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县科委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奖励申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受理。
(二)经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县科委核拨资助或奖励资金,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拨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科委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额追回,对骗取专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县科委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专利资助及奖励工作,严格办理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和审核;同时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巫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巫山府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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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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