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巫溪县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31重庆市巫溪县专利资助政策
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实行减缓后)进行资助。
专利申请人可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2011年12月31日前代理费按国内发明2500-3000元、实用新型1500元、外观设计800元进行资助;2011年以后代理费是否资助另行通知。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等(获得专利权当年),实行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资助;并予以奖励,标准为:国内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外观设计500元。
(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一次性资助和奖励20000元。
(四)同一专利已接受市级资助和奖励的部分不再接受本县资助和奖励。

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本县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加强专利保护,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和获得奖励。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县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县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第三条县财政负责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筹措,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县科委负责受理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实行减缓后)进行资助。
专利申请人可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2011年12月31日前代理费按国内发明2500-3000元、实用新型1500元、外观设计800元进行资助;2011年以后代理费是否资助另行通知。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等(获得专利权当年),实行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资助;并予以奖励,标准为:国内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外观设计500元。
(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一次性资助和奖励20000元。
(四)同一专利已接受市级资助和奖励的部分不再接受本县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1)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2)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重庆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在报送本条所需材料的同时,填写《巫溪县国内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表》(附件3)纸质件一式两份,并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第六条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一次性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4)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5)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第七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6)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两份,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第八条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奖励的,填写《巫溪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附件7)纸质件一式两份,并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带原件备查、复印件两份)。
第九条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经审查,受资助与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县科委收回所获资助与奖励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与奖励,同时予以公告;县科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与奖励、获得资助与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与奖励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与奖励。
第十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0日受理前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个人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资助费用与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PS:了解更多专利资助政策,欢迎关注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目下的“专利奖励”进行查看。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贯标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cqs/2770.html
猜你想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