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01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授权的按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1.5万元/件、0.4万元/件、0.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在校学生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除享受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对申请所产生的登记费、印刷及印花费给予全额补助。
专利实施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本县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评审金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权利人1万元和0.5万元奖励;
(二)本县企业获得县级、市级、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三)本县企业在实施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其专利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本县专利权利人的发明专利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在本县企业实施转化运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每项转化专利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的持续增长,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与奖励是指县政府对我县国内、国外发明专利以及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及实施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辖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四条专利资助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费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的专利。
第六条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1.5万元/件、0.4万元/件、0.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在校学生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除享受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对申请所产生的登记费、印刷及印花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七条专利实施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本县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评审金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权利人1万元和0.5万元奖励;
(二)本县企业获得县级、市级、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三)本县企业在实施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其专利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本县专利权利人的发明专利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在本县企业实施转化运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每项转化专利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八条申报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的,须向县科委报送下列材料一式1份。
(一)《彭水自治县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内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全套复印件(出示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机构开具的有关缴费正式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备查);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备查)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备查),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彭水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学生应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需向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申请专利金奖奖励的,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金奖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专利证书及国家级、市级专利评审金奖证书(复印件),专利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国家级、市级或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的,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国家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或有效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新产品奖励的,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新产品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新产品证书(复印件),代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成果转化奖励的企业,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专利产品的专利证书、实施许可合同及销售额账单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相应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条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或委托他人办理资助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
第十二条资助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科技应用研发经费中列支,县科委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材料,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时限。每年的4月30日前为上一年度申请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县科委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七条规定的资助奖励范围;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资助奖励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奖励受益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彭水府办发〔2011〕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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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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