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0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申报已被受理国内国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分别按1500元/件、800元/件、2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4000元/件、1000元/件、3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获得国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6000元/件、3000元/件、23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专利转化资金20万元/年,用于奖励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县规模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科技示范作用的企业。
(五)企业申报的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后,从授权日开始计算,资助前5年专利维护费,每年资助标准为:维护费低于500元/件的凭正规发票据实报销,等于或高于500元/件的按500元/件进行资助。
(六)对获得县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证的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的奖励2000元。
(七)对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奖励2000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获得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20000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4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促进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及质的提高,全面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与奖励是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国外专利的受理和授权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专利申请事项及内容属于第一次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的国内外专利均可按本办法申报专利资助和奖励。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的自然人。
第四条对专利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的专利。
第五条资助原则
1.自主申报原则。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2.唯一原则。每项专利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3.分段原则。按年度对每项专利的受理和授权分段资助与奖励。
4.按最高资金等级资助原则。同一专利产品和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专利,其保护范围又相同的只能按最高资金等级享受一次资助。
5.数量原则。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申请专利每年最多资助件数15件,自然人申请专利每年最多资助件数为5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申报已被受理国内国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分别按1500元/件、800元/件、2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4000元/件、1000元/件、3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获得国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6000元/件、3000元/件、23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专利转化资金20万元/年,用于奖励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县规模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科技示范作用的企业。
(五)企业申报的发明专利获授权后,从授权日开始计算,资助前5年专利维护费,每年资助标准为:维护费低于500元/件的凭正规发票据实报销,等于或高于500元/件的按500元/件进行资助。
(六)对获得县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证的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的奖励2000元。
(七)对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奖励2000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获得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20000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40000元。
第七条受理及兑现时限
专利申请受理、授权,各类试点、示范企业获认证后,限于下年度的3月31日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专利资助与奖励;上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将在下一年度集中兑现。
第八条申报已被受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须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申报已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的,须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资助与奖励的第一申请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金额必须全额退回;若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证、专利转化资金奖励的评定,由县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
2.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申报三类专利资助与奖励的。
3.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4.被国家专利局及重庆代办处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第十三条资助与奖励所需资金及专利培训、转化、运用、保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县科委负责汇总、审核、兑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秀山府发〔2010〕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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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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