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市万安县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1吉安市万安县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实用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3000元。
吉安市万安县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万安县进一步完善鼓励外来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万安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境外和国内客商在万安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各类企业(扩建、本县异地搬迁、企业变更名称、企业拆分等类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竹木资源初加工、水电资源开发及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除外,下同)。
第二章 税收贡献奖
第三条凡在万安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含)以上,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实缴增值税存量部分的4%予以扶持(企业第一年纳税额全部视为存量)。对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以历年最高值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扶持企业发展:
1.增量达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增量的8%予以扶持;
2.增量达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增量的12%予以扶持;
3.增量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增量的15%予以扶持。
第四条凡在我县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用于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
第五条在我县投资的旅游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参照工业类企业执行。
第三章 收费优惠
第六条在万安投资的企业,省以上行政事业收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有权减免的,实行“零收费”。
第七条对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建设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指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和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流等设施),免建防空地下室和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免除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由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缴交,不得强制收取。
第八条降低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由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降至60%。
第九条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时间,按设计、质量标准建好厂房、旅游景点景区及基础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只收取工本费30元、土地登记费0.5元/㎡;办理房产证,只收取登记费80元、房屋面积测绘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
第四章 鼓励外贸出口
第十条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个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不足5万元据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按摊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展位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对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出口退税补差政策:按当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每出口1美元补差人民币2.5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补差人民币3.5分。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退税补差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章 用工支持
第十二条县政府成立驻外招工专业队,帮助重点企业招工。对符合用工规模100人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或年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企业,当年新招用县外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按照县外200元/人、省外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中介招工补贴。对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驻外招工专业队为企业招工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用工规模在100人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富硒绿色食品加工、矿产品加工类等企业,吸纳应、历届(申报时前三年内毕业)高校(含高职)毕业生实际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的,经县人保局核定后,由政府对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补贴的具体标准为:大专(高职)毕业生每人每月200元,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第十四条对总部经济企业和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要求,享受《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吉府发〔2015〕2号)和《万安县引进人才用好人才“20条”》(万办字〔2016〕10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对“主板”和“新三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县城规划企业高管居住小区。
第十五条凡夫妻双方在园区企业连续务工1年以上自行租赁公租房的,政府可优先安排,同时按租赁公租房租金的50%予以补贴。凡夫妻双方在园区企业连续务工三年以上的,在县城购买商品套房(限一户一套)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连续务工五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凡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补贴50%。园区企业员工凭证免费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第六章 用地扶持
第十七条凡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并、合营。同时,进入县工业园的外商企业,受让的土地为“六通一平”土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土地平整)。
第七章 融资扶持
第十八条县政府设立“财源信贷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还贷周转金”、“财政电商信贷通”等融资服务平台,用于企业融资、融资担保、临时性还贷周转。
第八章 扶优扶强
第十九条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我县并且最近一年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支持其在主板上市,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支持其在“新三板”挂牌,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即挂”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对异地迁移过来且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所发生的搬迁费用,由县财政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买调试以及管理、技术人员入驻等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以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时,县财政设立5000万元规模的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积极鼓励总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于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的县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享受吉安市政府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设立3000万元规模的企业融资保证金,用于为企业上市提供贷款担保。对我县主板上市的企业申请贷款,由县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予以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新入驻的总部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前3年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收益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鼓励总部经济企业能级提升,对新入选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总部经济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含省政府50万元、市政府10万元、县政府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次奖励,按最高级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挂靠单位,获得行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权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市财政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新设立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或重点实验室(不含市级),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实用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3000元。
第三十条对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实行个案处理,单独签订协议和合同,享受“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
第九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一条在县内投资兴业的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外商投资者和企业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就近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入托、入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成立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工业110”快速反应服务平台,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投资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政法部门应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外商的经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主要领导和县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规范对企业的检查程序,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要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园区企业需告之县园区管委会,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引进的企业仍按原万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即万发〔2011〕9号文件和万发〔2007〕6号文件)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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