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7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县域建设,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9]36号)和《济宁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在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与兑付。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县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鱼台县专利资助。
(二)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国外专利。
第五条申请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较好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三)专利资助申请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曾获得过鱼台县级资助。
(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七条国内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在省级、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县级再配套资助单位1000元/件,个人5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单位500元/件,个人3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单位300元/件,个人200元/件。
(四)对在港澳台地区授权的专利按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国外专利资助:单位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资助:单位1000元/件,个人500元/件。
国外授权的同一专利按照就高原则,最多资助两个国家的申请。
第九条专利申请特别奖励:
(一)对企事业单位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30件、5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二)对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3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三)对个人当年专利受理量达到10件、20件、5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
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四)对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第四章资助程序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登记备案制: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申请受理后1个月内,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县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与受理。
(一)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报县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登记备案表》;
3、《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
4、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以上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办理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国外专利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一式参份,县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报市知识产权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审核与审批。
(一)审核。专利权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县知识产权局综合股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季度进行汇总。
县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核专利资助申请。
(二)审批。综合股审核后,交县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并提出资助审定意见;县知识产权局领导根据审定意见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资金兑付。
(一)县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兑现资助。
(二)专利申请人属于单位的,单位领取的资助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奖励参与本项专利技术研究和实施的个人。
(三)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兑付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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