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1关于印发《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29日
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人)一般是指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该专利应统计在聊城市内。
第五条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第八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单位。
(二)企业、高校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担保、专利评估、专利保险、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六)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及专利池的组建。
第九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活动。
(五)涉外专利维权。
(六)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七)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代理、维权、展示、交易、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三)专利相关业务培训,人才培养。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创新教育与试点示范学校的创建。
第十一条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和聊城市专利奖的奖励。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资助5000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不满5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每件最高给予资助10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且不足10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最高给予每件资助15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最高给予每件资助3000元/年。鼓励同一件发明专利的年费一次同时缴纳多年年费,资助可分别按年度计算并同时享受。
(三)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不含第二款)。
第十三条专利运用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5万元/家和10万元/家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及园区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单位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家奖励。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获得“聊城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出质或以专利权出质、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按期还清本息的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贴息额最高10万元。对因专利权质押贷款而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助,且单项评估费、担保费补助最高2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和评估费、担保费等补助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
(四)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专利权人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该项补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
(五)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聊城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埠专利代理机构在聊城开设的分支机构,办理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后,提出申请的可给予3万元奖励。
(六)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企业开展的导航分析研究,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5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资助。
(七)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
(八)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可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家和5万元/家奖励。
第十四条专利保护资助标准:
一般的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件;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件;涉外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
第十五条未列出资助(奖励)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下发有关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有关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汇总审核。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人)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因专利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资金申报单位(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人)为项目责任主体,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6〕44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PCT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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