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市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4青岛市市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在激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区财政在年度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利专项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北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市北区申报知识产权的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是指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成果,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三)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四)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
(五)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第八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四)其他国家、省专利保护试点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专利服务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特别奖的专利奖励;
(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园区创建;
(四)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
第三章专利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7000元;
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已经在以往年度获得过区级专利申请阶段补助的,每件奖励6000元。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资助1万元;
(三)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第十一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2万元给予后补助。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荣誉称号的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对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根据年度内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无偿服务、现场指导和专题培训情况及承办市北区知识产权(专利)培训、调研、专利信息分析等公益性服务情况,经市北区科技局备案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申报要求与受理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原则。
资助的专利应为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申请和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年度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逾期不补。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应填写《青岛市市北区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申报专利创造资助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应注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第五章专利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负责按年度及时将专利专项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专利专项资金的发放截止日期为次年12月31日,逾期不补。
第十八条对获得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凭有效证明到区科技局财务办理专利专项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对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的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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