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激励自主创新,推动产业转调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凡开发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常住居所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址在本区内,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际专利资助;
(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专利大户奖励;
(五)获奖专利奖励;
(六)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奖励;
(七)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费减的每件资助500元,未费减的每件资助1000元;发明专利授权资助9000元。对在我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
(二)国际专利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资助标准执行。
(三)有效发明专利资助:授权后维持时间满五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满十年的给予5000元资助。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专利大户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件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奖励30万元;超过20件,奖励20万元;超过10件,奖励10万元。
(二)获奖专利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以及山东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烟台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将奖励资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发给获奖专利的发明人。
(三)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奖励:知识产权与创新教育中工作突出、在校生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件以上的中小学校,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奖励;对认定的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均奖励一个高端专利数据库账号,免费使用。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每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20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区内专利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扶持资金并要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专利权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一并视为对该专利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专利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专利权人属单位的,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专利权人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际专利资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申报。
(三)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
2、维持时间满五年的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申报资助当年的专利年费缴费凭据复印件(验原件);
3、专利权人属单位的,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专利权人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利保险资助需提交: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申报。
第九条申报专利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大户奖励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获奖专利奖励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当年度专利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奖励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年度内学校的制度规定、创新活动的文字资料或照片;专利证书及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身份证明等;
(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当年度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通过“贯标”认证企业,提供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需提交:
1、《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据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每年的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开财[2014]42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shandong/5130.html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