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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19

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8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和《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的扶持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项目公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市场监管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专利创造: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国防专利);

2.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4.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5.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二)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2.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3.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布局、专利托管;

4.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三)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2.专利知识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3.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5.专利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四)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的开展;

3.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五)专利管理,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培训与重大活动组织;

2.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4.中国、山东省专利奖的资助;

5.国际交流与合作。

具体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提报预算申请。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市场监管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市场监管局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将其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市市场监管局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督促市市场监管局尽快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要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切块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原《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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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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