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资助及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2018.5.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04-26宁波市专利资助及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2018.5.1日起实施)
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6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3万元;
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
个人、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
1.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个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次评上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示范(优势)企业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资助。
政策依据:《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甬科知〔2014〕15号)同时废止。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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