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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北碚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重庆市北碚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知发〔2011〕49号)文件精神和北碚区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奖励的审查、实施与管理,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资助、奖励的重点是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资助奖励范围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北碚的企业(单位),具有本区户籍或能够提供在本区工作单位和居住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必须是2013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和2013年1月1日后授权的专利。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企业(单位)的职务发明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认可的专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并受理后,分别资助1000元/件、500元/件、300元/件;由企业(单位)自己办理并受理后的分别资助320元/件、150元/件、150元/件。

(二)授权专利资助

1.企业(单位)的职务发明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2500元/件、600元/件、400元/件。

2.企业(单位)的职务发明通过PCT或依据巴黎公约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样发明创造获得不同国家发明专利,最多可获两个国家资助)。

3.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230元/件、230元/件,同一非职务发明人当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至2015年12月31日,维持3年以上(含3年)的国内发明专利,再予以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第七条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申报、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申报

(一)申请人向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

(二)申请资助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北碚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3)专利请求书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相关费用缴费单据及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机构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授权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国内授权专利

①《重庆市北碚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证书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③企业(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①《重庆市北碚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②国外专利审批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③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④企业(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申报材料

①《重庆市北碚区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文档;

②缴纳第三年年费发票(复印件)。

3.专利奖励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北碚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文档;

(2)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受理

(一)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实行常年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的;

2.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3.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5.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专利申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6.当年受理或授权的专利,在次年1月31日前仍未提出资助奖励申请的。

第十条审批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后,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领取

接到通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持正式收据、发票或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企业在办理已应用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专利资助时,有义务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电子文档及专利应用证明等,一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0日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北碚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北碚府办法(2009)231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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