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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02
山东省泰安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山东省泰安市政府制定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泰安市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
在《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中明确规定: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最高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1000元的,以实际费用为准);
2.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省财政专利相关资金资助的,市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3.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
4.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
5.企事业单位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10件以上(含1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6.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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