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专利资助政策

您的位置:主页 > IP资助 > 专利资助政策 >

山西省晋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06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山西省晋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晋城市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

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没有申请减缓或申请减缓未批准的不予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直接向代理机构付费,申请企业或个人不再申请资助。

政策依据:《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申请方面的专项资金。市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向我国或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二)申报期前一年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减缓的,或已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三)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省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市技术发展重点转型跨越发展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

(六)申请专利经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没有申请减缓或申请减缓未批准的不予资助。

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直接向代理机构付费,申请企业或个人不再申请资助。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每年的5月份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九条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减缓审批通知书(附复印件),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申请费用缴费发票(附复印件)和外国受理通知书(附复印件)。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财政局批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预算一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报送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审核同意后,下达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年底须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PCT专利申请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zlzz/3362.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推荐阅读:

专利申请流程

北京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费用

高新认定条件

北京注册商标

上一篇:山西省阳泉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下一篇: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