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03光泽县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奖励;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四)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奖励。
光泽县专利奖励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授权量的持续增长,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专利奖励是指光泽县政府对专利权在本县的授权专利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
第三条专利权在本县是指:专利地址登记在光泽县,专利权人为在光泽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计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划拨;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县审计局负责对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专利须是在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备案并获得国家正式授权的。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奖励;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四)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具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标准可参照县政府奖励标准或自行制定。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八条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奖励申报,对申报奖励的授权专利进行审核。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光泽县专利奖励备案表》;
2.《光泽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多人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按要求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2.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予以审核,并发出书面通知;
3.申请者接到通知后,法人单位凭本单位财务收据或发票,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办理领款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第四章重要事项
第十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于专利授权后12个月内按规定向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其再次提出奖励申请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发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计划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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