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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3

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浦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奖励是指浦城县政府对专利权在本县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专利奖励只奖励电子申请的专利,以纸质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一律不予奖励。

第三条专利权在本县是指:第一专利申请人地址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在浦城县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人为在浦城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划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

第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公开,且已经在本县开展研发的,即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发明专利申请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有1件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奖励资金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专利申请撤回后,又提出申请的,按一次申请资助。

第六条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县落地进行研发的,即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给予2万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第七条企业转让发明专利,且已在本县落地进行研发的,即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转让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其发明专利有效期为十年以上的,每件专利项目给予2万元的促进专利实施奖励。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1件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

同一发明人既有职务发明又有非职务发明,超过限定额度的,按一种奖励办法执行,以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未获国家减免申请费用的,可按实际申请费、实审费的50%申请县财政补助。

第十条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发生专利评估费用的,可根据实际评估费用30%申请县财政补助,本年度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实现授权发明专利清零,且首个发明专利已经在本县落地进行研发的,即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为了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对专利代理机构,帮助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每件给予扶持资金0.3万元,本年度专利代理机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缴纳其发明专利授权后至少六年的年费。必要时从下一年度奖励金额中直接支出。

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奖励申报,对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购买转让的发明专利和PCT途径申请后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评估费用补助,企业首个发明专利清零奖励,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等材料审核。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浦城县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奖励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法人代表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由专利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专利权人为多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姓名排名先后为准)提出申请,其余共有专利权人也均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其余共有专利权人若无法签名,可提供授意委托函,委托第一专利权人代理。

(三)主体资格证明等。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分别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签名的传真件。

(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著录变更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明材料,申请费、实审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评估费用补助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七)企业首个发明专利清零奖励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提供服务企业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二份。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于专利授权后次年的1月30日前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励资金,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其再次提出奖励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管理办法》(浦政综〔2016〕185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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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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