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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3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强化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产业发展

1.壮大产业实力。着力培育壮大以“生物制药、食品加工、轻工轻纺”三大产业为基础的“产业集群”,以龙头企业为着力点,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度,完善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向精深加工、终端产品生产转变,向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区域竞争力。力争2020年全县规模工业产值达3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140家以上,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达50家,其中:5亿元以上5家,10亿元以上3家。着力推动产业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互联网+工业战略;着力发展重点行业企业电子商务,加快智能化装备引进改造,提高整体水平;着力推进绿色制造,推广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2.推进产业聚集。按照“工业进园、企业集中、土地集约、产业集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区域区位优势,整合资源政策,依托省级浦城工业园区平台和市县共建的荣华山产业组团,按照建设特色型、创新型、生态型园区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门槛准入。鼓励企业退城进园,向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行业关联度;鼓励引进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平台建设,提升承载能力,不断打造荣华山产业组团、浦城工业园区、浦潭生物专业园区等成为现代产业聚集平台和科学发展的示范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园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培育新兴产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增长动能,产业发展质量不断优化、新兴产业比重稳步增加。加大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对新兴产业招商引资入驻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入园优惠条件外,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帮扶。帮助企业争取上级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有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4.补产业发展短板。加快推进竹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竹产品精深加工,鼓励有条件的竹加工企业积极研发生产竹制品终端产品,做大做强。对竹加工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鼓励竹加工企业增资扩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需专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确认证明,相关部门核查评审),给予设备投资额的3%奖励,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现有规模以上竹加工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以企业上年缴纳的县级留成税收为基数,按其新增部分50%一次性奖励企业。

二、扶持做大做强

5.鼓励扩产增效。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年产值在2000-4999万元、5000-9999万元、10000万元以上,现价同比分别增长25%、20%、15%以上,且用电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年度缴纳税收(国税和地税之和)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对缴纳税收(国税和地税之和)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纳税突出贡献奖”称号。

6.鼓励新上规模。对当年新投产上规纳统及规下首次转规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县级留成税收为基数,按其新增部分30%一次性奖励企业。

7.实行“两税”奖励。实行“房产税、土地税”(简称“两税”,下同)优惠政策,对县域规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两税”即征即奖50%:(1)当年产值现价增长达全县工业产值平均增长率以上(扣除圣农因素),且缴纳税收(国税和地税之和)达20万元以上的;(2)取得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名牌)称号,且当年产值和税收要有增长的;(3)当年新入规及规下转规上的;(4)实行兼并重组(含“腾笼换鸟”)当年恢复生产的。

三、支持开拓市场

8.帮助开展“手拉手”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内外重点展会(由有关部门许可并出具相关的文件证明),给予每家参展企业3000元补助;参加境外各类商品展的展位费(由有关部门许可并出具相关的文件证明),除省、市给予补助外,给予每家参展企业5000元补助。推进县域企业“手拉手”活动,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购买《浦城县设备产品优选供应商名录》内供应商产品的双方,根据本年度双方成交额产生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产品购买方,奖励金额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从第二年度起,按每年比上年度新增成交额所产生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产品购买方,奖励金额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加强甲供甲控管理。凡政府占主导投资的项目,其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实行甲供甲控,业主必须在招标书中明确注明,优先使用符合项目技术需求且不高于招标合同价的我县工业企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品牌产品和《浦城县优选供应商名录产品》。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实行甲供甲控情况纳入审计和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查工作内容。

10.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扶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县本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对年网络营销(直销或通过网店营销)额首次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运营等技术人才列入高管范围,享受我县企业“两高”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入驻我县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平台项目,按“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四、支持企业上市

11.保障企业上市。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完善服务机制,县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库,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支持县域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进入“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开辟上市“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县发改科技(上市办)、经信、规划建设和旅游、国土资源、人社、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税务、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房屋办证手续不全、企业账务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按上市申报材料的要求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手续,出具相关证明,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12.上市和挂牌奖励。对申请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50%比例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50万元。对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对在浦城县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县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三板”挂牌并交易获得融资的企业也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核定拨付。上市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建造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出;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困难资助或者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支出。

13.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实行上市企业(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人才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安置)。政府建立上市企业人才住房补贴办法,为上市企业创造人才引进良好环境。

14.实施股改优惠。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变更、过户且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变的,经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只收

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股改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按照其补缴后县级留成部分在挂牌后100%奖励企业;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县财政按本级留成新增的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15.上市项目用地。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按照招商引资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建设用地支付的购价款,通过上市企业新增税收逐年逐步进行奖励,直至全额奖励完毕为止。

16.鼓励上市企业在我县减持。上市企业及个人股东在我县转让限售股过程中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五、推进技术改造

17.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对技改投资8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或购置智能化设备200万元以上的(需专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确认证明,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审),按项目设备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省、市奖励的项目,县政府不重复奖励。

18.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凡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及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重大项目使用林地,计划指标给予倾斜;根据重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在重点企业的周边地区规划预留重点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重大项目组织专门的征地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做好征地的各项工作。

19.优先调剂排放指标。在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落地于县域的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县储备的排污权先行调剂给重点项目企业,确保重大新、改、扩建项目的实施。

20.支持企业节能降耗。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节能技改,提升用能水平,对年可节约200吨以上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50元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技术改造,逐步实现天然气替代。

六、推动兼并重组

21.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列入政府鼓励支持的兼并重组和“腾笼换鸟”企业,所涉及项目立项、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收购方所缴纳的税费中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行园区企业“腾笼换鸟”,对利用现有困难企业进行嫁接,实现产业升级的企业,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2.鼓励企业合作发展。鼓励企业主动融入央企、民营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大集团生产经营体系,对我县企业被兼并、收购或控股且注册地仍在我县的,在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奖励给企业。重组后,已被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按被重组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给予三年内30%奖励。

七、强化金融服务

23.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重点企业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协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各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柜,优先受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小微企业贷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机制,县政府每年对县级各金融机构服务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成效进行考评,根据其服务的实际效果,给予相应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县财政对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给予补贴。

24.帮助过桥转贷。建立优质企业“快捷、封闭转贷机制”。由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优质企业封闭转贷业务。由县财政筹集设立县工业发展互助金,工业发展互助金为1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我县区域内优质企业的转贷申请,采取银行、县国投公司、企业三方协同运作,实行“快捷、封闭转贷机制”,有力化解企业“转贷难”问题。工业发展互助金服务对象为工业、农业、林业、商贸业等行业的优质企业,其中:优质规模工业企业仍由金融机构推荐至县经信部门进行确定;其他行业企业由金融机构推荐至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县国投公司负责承接优质企业转贷的相关业务工作。

25.发挥“增信资金”效用。县政府筹集200万元“增信资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担保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引导进入“万家小微企业池”,通过政府“增信资金”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对入池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时将适当降低抵(质)押担保门槛。

26.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成立国有资金参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和营运,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八、鼓励品牌创建

27.培育国内品牌奖励。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申报机构奖励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8.支持品牌企业发展。县财政安排的年度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上述品牌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品牌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品牌产品广告宣传参照公益性广告宣传予以支持,在主要交通要道、商业贸易区优先安排,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市场监管、公路等有关部门规费给予减免,新闻媒体优先刊登、播放,费用减半收取。

29.以“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南平

市知名商标”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九、鼓励技术创新

30.支持企业创新。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省创新型企业或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5万元。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企业,给予重奖;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和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和专利一等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1.支持专利发明。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和个人,按《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每完成一项采标的给予0.5万元补助。

32.支持标准创新。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参照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和1万元。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列为第一、第二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补助。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承担主要起草工作(列前三位)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0.5万元补助。

33.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认证。支持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申报,凡企业通过GAP、GMP标准化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新药准字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于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产品国际(境外)注册和美国FDA、欧盟CE及CEP等国际认证,以及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及原料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产品新申请取得省级以上药字号、健字号、国际级比赛用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4.支持企业建设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县财政配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5万元奖励。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建站补助5万元。

3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补助,补助经费比例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市、县4:4:2分摊。(企业必须取得或享受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后,经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证明)

十、强化人才服务

36.规范管理改善环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改善用工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大力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进一步推动欠薪应急保障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改善用工管理。

37.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高级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户口及子女就学政策优惠。对规模以上企业招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县经信局建立规模以上企业“两高”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数据库,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选择一所优质学校就读,具体按县政府关于规模以上企业“两高”人员子女申请择校就学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工业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允许企业(单位)创设集体户,由企业代管。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8.扶持公共科技平台发展。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企业机构在我县注册企业并以市场化运作,服务我县工业经济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服务我县企业首次达30家、服务收入达6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8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后每年比上一年服务收入新增的部分按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引进从事科技、人才、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我县制造企业10家以上,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9.支持校企联合办学,积极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县职业学校应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培养产业发展实用型人才,并逐年提高毕业生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比例。由县人社局制定县工业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免费培训方案,开展企业员工岗前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在岗职工掌握岗位技能并获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资格证书。

40.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水平。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推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赴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培训。重点培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领军人物,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发挥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作用,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有步骤组织邀请职业管理讲师举办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班,开展企业管理经验推广活动,帮助企业家提升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组织企业家“走出去”开展交流互动培训活动,现场学习取经,拓展企业发展思路。县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企业管理人才建设。

十一、降成本激活力

41.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县级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深化中介机构管理改革,完善出台中介服务目录,规范收费标准,提升服务效率。

4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梳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形成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属于上级部门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或免于收取。新落地工业项目开工投产并入规纳统后,以及规模企业增资扩产新建厂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

43.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将每年举办1-2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精细化管理培训班。鼓励企业与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企业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进驻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流程等一体化服务,给予实际支付费用5%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强化服务保障

44.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企业技改贴息、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品牌创建、节能专项经费及政府需专项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45.加强工业发展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浦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运行分析调度,坚持每月召开工业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逐月落实工业生产任务,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各责任单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考评考核,根据年度考评考核结果,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46.健全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官员选派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由组织部门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担任项目官员;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项目),选派若干项目官员组成项目服务组。选派工作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提升服务企业效率。涉企政府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对县域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代办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林地审批、环评安评、消防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和证照办理等事宜,做到“企业不与部门见面,不与群众见面”。

48.严格考核奖惩。在行政服务中心、纳税大户和办事窗口设立效能联系点,在荣华山产业组团、县工业园区、重大项目业主单位中聘请效能督查员,定期收集机关单位服务企业发展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情况。对企业投诉及存在的“吃拿卡要”等情况,由纪检监察、效能机构组织直接服务对象实行定点定向民主测评,满意率低的单位领导和具体经办股室、人员予以通报、约谈、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有违纪行为的依纪予以纪律处分。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涉企部门完善服务措施,健全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49.持续优化治安环境。抽调骨干警力派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对涉及企业发展的案件,公检法机关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帐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强化企业法律服务,组建企业法律服务团。

十三、其他事项

50.本政策适用于县本级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1.享受政策前置条件。企业当年度有发生偷税、欠缴税收行为,发生较大环保、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

52.已经享受“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优惠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的优惠政策。本《意见》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本《意见》出台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本政策获奖项目坚持“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按照“部门收集汇总初审、县政府组织审定、县财政兑现”的要求,建立兑现程序,减少申报材料,减少中检环节,提高兑现效率。本意见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五年。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委〔2012〕42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浦政综〔2014〕96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县企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浦政综〔2015〕140号)第七点,《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八条措施的通知》(浦政综〔2016〕82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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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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